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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隻眼
  林州警察搜尋行銷摔嬰案“只判三年”遭質疑,關鍵在於傷情鑒定得當與否,對此,當地法院應及時公開具體案情。
  河南林州警察摔嬰案,28日預防癌症飲食上午在安陽市文峰區法院迎來一審宣判,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定故意傷害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增喜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郭當庭表示不再上訴。
  林州警察摔嬰案發生後,當地警方遲遲未立案,也未及時向上級彙報,這已遭到公眾一片質疑。而今,“只判三年”因和民眾心理預期有差距,也遭致更中古萬利多多質疑。
  郭增喜因致孩子頭部受傷,涉嫌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其量刑mSATA得視傷情而定,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就該案看,刑期關鍵也在於傷情鑒定,這決定著他適用哪一檔量刑幅度。而是否存在自首、積極賠償、給社會造成惡劣影響等諸多法定或酌定量刑情節,也會成為法院綜合考慮的因素。
  涉事法院據司法鑒定認定女嬰傷情為輕傷,而先前報道稱“嬰兒當場昏死,後經搶救脫離生命危險,但女嬰顱骨3處骨折,顱內有淤血,極有可能留下後遺症。”從專業角度看,按照現行《人體損傷程系統傢俱度鑒定標準》,如果只是單純的顱骨骨折,沒有其他癥狀,確實構成輕傷二級。可從非專業的民眾看來,此前對嬰兒傷情的描寫著實可怕,不少人也產生“嬰兒傷情嚴重”的觀感。
  基於此,當地審判機關當及時公開具體案情,消除各方質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對於社會關註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通過新聞發佈會、記者招待會、新聞通稿、法院公報、互聯網站等形式向新聞媒體及時發佈相關信息。”本案即屬於社會關註案件,當地法院本應在公開宣判、公佈判決後,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針對本案可能存在的疑點,如嬰兒傷情鑒定、量刑考慮因素等,做好釋法明理工作。
  就目前而言,當地法院到現在都沒人釋公眾之疑。信息不對稱,也造成了即使審判公正,也難以使公正以看得見的形式實現。而要消除質疑,當務之急就是實現更徹底的案情信息公開,及早補上信息公開的缺口。
  □舒銳(北京法官)  (原標題:警察摔嬰案判決為何遭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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