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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嘉興11月6日電 (記者 趙小燕 通訊員 童法)醉酒後,湖南籍男子劉某仍然駕車去接放學的兒子,在接連撞了一幢房屋和多部車輛後,又將一名行人撞死。近日,劉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浙江嘉興桐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今年春節後,劉某在朋友的介紹下來到桐鄉打工。5月24日中午和妻子吵架後,劉某心情不好,一個人在家裡喝了半斤白酒,在家休息了到下午4點多,便去接上幼兒園的兒子放學,雖然起身的時候感覺還頭暈目眩,但一看時間差不多了,他就開車出去了。
  由於是酒後駕車,加上白酒的力道強勁,劉某開車出去就控制不住自己,當車子行駛至桐鄉市區永興路拐彎時,車子與臨街的房屋牆角撞上了。自知是酒後駕駛,劉某趁沒人註意繼續往前開。
  但車子沒走多遠,又撞到了停在路邊的一輛小轎車,已發生兩次碰撞事故的劉某竟還未清醒過來,而是“瘋”了一般的繼續往前亂開。
  沒過幾分鐘,車子又相繼撞上了停放在路邊的一輛小轎車和一輛電動三輪車,最後撞上一名行人,致其倒地嚴重受傷。
  法庭上,法官問劉某是否知道撞車、撞人時,他回答稱,撞到第三輛車的時候才知道,總共撞到三輛車,而對撞人自己則不清楚,只聽到前面響了一下,沒看清楚就走了。
  被撞的第一輛車車主發現後,立即報警並追趕,在慶丰南路一處將其追上逼停。在交警攔截下現場將劉某抓獲。經嘉興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劉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6毫克/毫升,已接近醉酒標準的三倍含量。而被撞的張女士經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張女士的家屬同時向法院提起了附帶民事賠償,要求賠償損失1059259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劉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輛,危害公共安全,並致一人死亡及多部車輛被撞,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終,法院依法對劉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判處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劉女士家屬損失110000元,被告人劉某賠償379606元。(完)  (原標題:連撞多車致1人殞命 浙江桐鄉一醉漢一審獲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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